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68號原告甲○○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