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39號原告鴻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鉅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3日命原告應於相當期限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99年2月26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99年3月15日民事科答詢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書記官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