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37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玖萬肆仟壹佰零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伍仟叁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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