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60號101年度附民字第93號原告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高清愿 訴訟代理人 許惠菁 律師被告昱伸香料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賴俊傑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被告 簡玲媛
簡鈞恒
樓上列被告等,因本院民國101年度矚上易字第29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除對被告簡鈞恒之請求外,其餘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又對被告簡鈞恒之請求部分,雖其刑事訴訟部分經諭知無罪,但業經原告聲請,自應分別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但書(被告簡鈞恒部分應繳納訴訟費用),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許旭聖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