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總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總壽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玖月。
理由受刑人劉總壽因犯如附表所示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刑法第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唐光義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劉總壽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貪污治罪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3年7月│││(減為有期徒刑10月15日)││├──────────┼───────────┼───────────┤│犯罪日期│95.11.28│96.6.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9720號│2972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1485號│99年度上訴字第1485號││實├────────┼───────────┼───────────┤│審│判決日期│100.3.31│100.3.31│├─┼────────┼───────────┼───────────┤│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臺上字第1895號│101年度臺上字第189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4.19│101.4.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否│否││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282號│52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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