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9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上列聲請人與曾信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更正債務人姓名為曾「」信。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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