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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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07號原告陳春宏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英傑宋美英薛戊霖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全體被告(即土地全部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又其中任一人如已死亡,請併提出該死亡被告之除戶謄本、人工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又繼承人中如有已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者,亦請提出法院准予備查相關函文。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書記官張孝妃

歷審裁判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 補 字第 507 號裁定(108.09.06)【本件裁判書】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 調 字第 26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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