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818號債權人太子國際村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文金陵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古雅喬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年
5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社區址,該裁定已於110年5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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