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640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蘇嘉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陸佰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
送達之地址』以及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8640號利息: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774元蘇嘉雄自民國109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九002新臺幣22808元蘇嘉雄自民國109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003新臺幣24273元蘇嘉雄自民國109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九004新臺幣220390元蘇嘉雄自民國109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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