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831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件聲請人提起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之聲請,應徵收費用為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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