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26號原告丙○○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三人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柒仟捌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