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94年度台覆字第326號刑事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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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94年台覆字第326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九十四年度台覆字第三二六號
聲請覆議人甲○○男民
樓81上列聲請覆議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決定(九十四年度冤獄賠償字第一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下:
主文覆議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覆議應於決定送達後二十日內為之,此觀冤獄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覆議人甲○○對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四年度冤獄賠償字第一號決定聲請覆議,應送達聲請覆議人之決定係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向其住所地台北縣中和市○○街○巷二之一號送達,因未獲會晤聲請覆議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經依法寄存送達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可稽,其寄存日不算入,自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計算十日期間,至同年四月四日午後十二時發生送達效力,並自同年四月五日零時計算其覆議不變期間,加計在途期間二日,算至同年四月二十六日即告屆滿,乃聲請覆議人遲至九十四年六月七日始聲請覆議,顯已逾期,自難認為合法。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吳啟賓
委員呂潮澤委員許朝雄委員謝正勝委員劉福來委員洪文章委員徐文亮委員呂丹玉委員呂永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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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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