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0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業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緩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強力磁鐵(含鬆緊帶)壹組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電業法第106條第3款之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75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強力磁鐵(含鬆緊帶)1組,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電業法第106條第3款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8年3月13日確定,而緩起訴時間為1年6月,於99年9月12日期滿,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752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憑。扣案之強力磁鐵(含鬆緊帶)1組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供述在卷,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朱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書記官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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