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439號聲請人 陳錦文
陳智錫 兼上二人聲請人 陳芯瑜
陳志士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 陳梅蘭 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死亡,其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宜蘭縣○○鄉○○村○○○路000巷00號」,有被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為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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