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26號聲請人健鼎上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智翔 代理人 楊瑋倩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婉玉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蔡昀潔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12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健鼎上光股份有限公司張智翔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權分行111年9月15日581,393元W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