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276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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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簡字第276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簡字第276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98年12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
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3,362元及自民國98年8月1
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98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份,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63,362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7年1月16日向原告借款新
台幣(下同)000000元,借款期間自97年1月16日起至104年
1月16日止,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自97年1月16日起
至98年5月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3固定計息,上開期限屆滿
後改按台灣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
年率百分之0.575計息,倘不依期償還時,除自遲延日起按
當時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百分之6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款項,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詎
被告自98年8月16日起,並未依約償還借款,依約已喪失分
期償還權利,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給付尚欠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並提出貸款契約、增補契約、
原告銀行放款應收利息及明細查詢申請單影本壹紙、原告銀
行放款適用利率標準表壹紙等件為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
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
之所欠借款及約定利息、違約金,於法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預供
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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