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273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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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簡字第2731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簡字第273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98年12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
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47,900元及自民國96年9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96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份,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47,900元為原告預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就讀光啟高中時,邀同訴外人 黃永政 、呂
秀蘭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額度借據金額計新台幣(下同
)000000元之放款借據,依借據第第4條第2款約定原告憑被
告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借款
共6筆,共計151696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
退伍滿1年之日起,每滿1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
還本息,倘不依期償還時,除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項,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
計違約金。詎被告自96年9月1日起,並未依約償還借款,依
約已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147900
元及自96年9月1日起計算利息及違約金未還,雖經原告一再
催索仍置之不理,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原告得終止契
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故被告應給付尚欠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並提出放款借據1件、就
學貸款放款借據1件暨撥款通知書6件、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1紙等件為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
之所欠借款及約定利息、違約金,於法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預供
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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