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繼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補字第2號聲請人乙○○上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甲○○遺產陳報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訟事件,應徵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書記官黃勤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