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39號原告甲○○
號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24,0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177元,扣除前繳新臺幣2,21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10,9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