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4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甲字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詐欺罪所處之刑,應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與附表編號二所示已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詐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2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