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3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農會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0,0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