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01號原告 羅林瑞
羅國祥 羅國安 被告 徐羅換妹
徐百毅 徐名漢 徐羽慧 徐育華 徐育明 徐淳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如附表所示新臺幣16,684,2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872元。
二、被告之被繼承人 徐坤榮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附表:
┌──┬──────────┬────┬─────┬─────┬─────┬─────┬───────┐│編號│地號│面積│公告現值│原告羅林瑞│原告羅國祥│原告羅國安│訴訟標的價││││(㎡)│(元/㎡)│燕權利範圍│之權利範圍│之權利範圍│額(新臺幣)│├──┼──────────┼────┼─────┼─────┼─────┼─────┼───────┤│1○○○鎮○○段○○○○號│5,580.60│2,100│1162/3900│1619/3900│1019/3900│11,418,766元│├──┼──────────┼────┼─────┼─────┼─────┼─────┼───────┤│2○○○鎮○○段○○○○號│1,415.75│2,100│1162/3900│1619/3900│1019/3900│2,896,842元│├──┼──────────┼────┼─────┼─────┼─────┼─────┼───────┤│3○○○鎮○○段○○○○號│1,157.59│2,100│1162/3900│1619/3900│1019/3900│2,368,607元│├──┼──────────┴────┴─────┴─────┴───────────┼───────┤│合計││16,684,215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