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50號原告 范淑惠 被告 鄭凱倫
李建源 姜棋釗 何冠瑩 黃如笙 張至輝 潘樹民
樓上列被告鄭凱倫、李建源、姜棋釗、何冠瑩、黃如笙、張至輝、潘樹民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陳海寧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