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3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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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321號原告 林明富
林明慧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勝和 律師被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劉和然 訴訟代理人 范光鵬
黃淑霞 張文江 林彥光 甯欣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肆仟貳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