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151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法定代理人 張世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皇旗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