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363號原告喬志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田 原告因請求被告 廖文輝 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萬61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0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356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書記官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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