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72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賢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賢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賢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6月,於民國102年7月
2日送監執行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04年7月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4年7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美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