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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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09號原告 黃東穠 被告 黃平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65,577元(計算明細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童秉三附表:
(一)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訴請確認不存在之債權額計算,即500萬元。
(二)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訴請確認其贈與不存在之系爭不動產之市價計算,分述如下:
1.系爭不動產之一: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59/140000及其上同段797建號門牌練武路177巷6號6樓之7應有部分1/2(建物面積64.30平方公尺加附屬建物面積8.78平方公尺合計73.08平方公尺,換算為22.1067坪),參考最近同區練武路177巷6號6樓之1房地於民國111年9月1日交易單價為22.6萬/坪,核定此部分房地之市價為2,498,057元(計算式:22.6萬/坪×22.1067坪×應有部分1/2)。
2.系爭不動產之二: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59/140000及其上同段749建號門牌練武路177巷4號7樓之7應有部分1/2(建物面積64.30平方公尺加附屬建物面積8.78平方公尺合計73.08平方公尺,換算為22.1067坪),參考最近同區練武路177巷4號6樓之3房地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交易單價為25.1萬/坪,核定此部分房地之市價為2,774,391元(計算式:25.1萬/坪×22.1067坪×應有部分1/2)。
3.系爭不動產之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79/140000及其上同段1005建號門牌練武路229巷6之3號應有部分1/2(建物面積72.07平方公尺加附屬建物面積3.06平方公尺合計75.13平方公尺,換算為22.72683坪),參考最近同區練武路229巷6號4樓之3房地於民國113年1月10日交易單價為23.7萬/坪,核定此部分房地之市價為2,693,129元(計算式:23.7萬/坪×22.72683坪×應有部分1/2)。
4.系爭不動產共計:7,965,577元(計算式:2,498,057元+2,774,391元+2,693,129元)。
(三)前二項合併計算:12,965,577元(計算式:5,000,000元+7,965,5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