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原告 陳柔穎 彰化縣鹿港○○○000○○○(指定送達
址)被告 黃宥祥 住花蓮縣○○市○○路000巷00號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7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欣潔法官葉伊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佳穎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