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63號上訴人即原告 龔美招 訴訟代理人 劉雅榛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湘蘭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為新臺幣(下同)2,457,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0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繳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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