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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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芷綾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民國113年5月13日所為民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件一「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準用上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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