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豐小字第377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徐嘉斌
郭芊欣
被 告 許如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肆仟貳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0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