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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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823號原告 賴建儒 被告 黃泰男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8年度易字第28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就被告所犯普通傷害與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蔡宗儒法官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奕珍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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