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聲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均瑋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均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林均瑋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4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龍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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