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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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52號原告 林金保 被告關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原告所有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319/100000),及其上同段0000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房屋,與前開土地合稱系爭房地),於民國86年8月19日所設定,證明書字號為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86年淡地登字第024725號,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30萬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是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130萬元,又系爭房地價值約為810萬3,650元(計算式詳附表),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核定為1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書記官朱亮彰附表:
一、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頁資料,與系爭房屋相同路段且均為20年以上之實價登錄交易記錄,於108年買賣實價登錄資料有2筆,每平方公尺交易單價分別為11萬4,00
0元、9萬1,000元,平均為10萬2,500元【計算式:(114,000+91,000)÷2=102,500】。
二、又系爭房屋含附屬建物面積共計79.06平方公尺【計算式:
67.74(主建物)+11.32(陽台)=79.06】,是系爭房地之價值為961萬3,080元(計算式:102,500元×79.06平方公尺=8,103,650元)。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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