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42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壽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156
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壽龍自民國壹零玖年捌月貳拾陸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壽龍(下稱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1563號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竊盜犯行,並有起訴書所載之各項事證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因另犯竊盜案件為法院羈押,甫於民國109年6月30日當庭釋放,未滿3日即再犯本案竊盜犯行,況其自陳因缺錢,經濟狀況困難而涉犯多起竊盜犯罪,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偵查中,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審理中,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若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偵審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並預防其再犯,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自109年7月9日起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另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簡字第29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撥執行,經本院同意,由該署檢察官指揮自109年8月26日起將被告送往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執癸字第10698號甲種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考,被告既於另案執行中,即無逃亡之可能,前述羈押原因隨之消滅,應自109年8月26日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于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達宏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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