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60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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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6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608號原告 陳榮河 被告 楊洺瑋 (已歿)上列被告因111年度金訴字第32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其陳述略稱:原告陳榮河遭詐騙,匯款入被告帳戶100萬元。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一案,因被告死亡,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徐啓惟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