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110號
原   告 顧 黃彩娥
原告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證明文件(如房屋稅繳稅收據等),以為
應繳裁判費之數額依據(並應依數率繳交),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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