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8年度馬小字第20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馬小字第20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陳子安
被   告  張本發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馬小字第209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上午10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政揚
  書記官 莊茹茵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伍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捌萬壹仟伍佰貳拾玖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莊茹茵
法官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
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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