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336號
原 告 蘇葉碧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名宏 、 盧相禹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於坐落高雄市○○區
○○街○○號、90之2號、90之6號等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屋)遷
出,並騰空系爭房屋後,返還予原告,然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系
爭房屋現值若干(未附90之2號及90之6號),亦未說明中華街
90號房屋之房屋稅繳款書兩紙的緣由,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計算裁判費。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陳報系爭
房屋現值並檢附相關證明(如:房屋稅繳款書),俾核定裁判費
,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