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字第2482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士小字第2482號
原   告 台北雪梨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秋容
訴訟代理人  易鍇勝
被   告  吳聿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肆拾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
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原告社區住戶,每月應繳納管理費新臺幣
(下同)1,274元,然被告自民國107年10月起至108年7月止
計10期之管理費均未繳納,合計1萬2,740元,乃依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及社區規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
被告應給付原告上開金額,及自107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報備證明、
區公所函文、住戶規約、存證信函通知函等件為證,而被告
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復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
為真。基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管理費,尚屬有據。
惟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07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部分,則未提出何事證資料以證明原
告得向被告請求違約金,是原告此部分請求,尚屬無憑。
四、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萬2,740元,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
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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