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補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333號
原   告  郭曾秀娥
       蘇曾阿雪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 律師
       鄭猷耀 律師
       劉哲宏 律師
       陳冠中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曾秀鴦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654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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