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8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21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失補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2181號原告八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董事)
甲○○(董事)上列原告因損失補償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原告於民國94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之行政訴訟狀,係記載「訴訟人」「被訟單位」,並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及第105條規定,記載原告及其代表人(與法人之關係)、被告及其代表人(與被告機關之關係),亦未表明係提起何種訴訟種類、起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事實及法律上之陳述等。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逕將其繕本壹份送達被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清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書記官方偉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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