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朱曉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書記官蕭竣升附件:
一、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5年(民國105年2月起至110年1月底為止)是否有擔任公司或營利法人(煜茂有限公司、億冠有限公司、億泰行或其他公司)之負責人?如有,請陳報擔任負責人之期間,及說明該公司或營利法人於前揭5年期間之每月平均營業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二、聲請人係於110年2月23日向本院聲請清算,請提出聲請清算前2年即108年2月至110年1月底之工作、收入情形(並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或切結書)?另請說明如何計算此段期間之收入總額(包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補助、家人固定資助或擔任負責人、股東所受領之報酬)。
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及平均每月收入數額為何(包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補助、家人固定資助或擔任負責人、股東所受領之報酬)?並提出任職證明文件、薪資單、薪轉帳戶明細,如無法提出證明,請提出切結書。
四、請說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可領取之金額?又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為何?
五、請陳報聲請人自108年2月迄今,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殘障津貼或老人年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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