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0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0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0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俊逸 相對人即債務人 羅苡瑄羅碧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柒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李俊逸於93年12月6日向聲請人訂立車輛貸款契約,並邀請相對人羅苡瑄即羅碧芸擔任連帶保證人,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5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8年12月6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2%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100年10月5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17778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相對人羅苡瑄即羅碧芸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1:帳務明細。證2:消費性貸款約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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