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178號

原告 林美娜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燕飛銀菀庭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書記官陳任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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