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小字第511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張義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聲明意旨略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由 李憲章 變更為林鴻聯,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6條規定聲明承受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5條規定「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第177條第1項、第2項規定「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經查:本件係於民國110年8月12日繫屬,而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繫屬前已變更為林鴻聯,並非訴訟中始變更,此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是原告聲明承受訴訟,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