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5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59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邱苡庭 債務人 劉家菱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貳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邱苡庭即 邱訢茹 於民國(下同)100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劉家菱即 劉羿麟 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10筆,計305,260元。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邱苡庭即邱訢茹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257,255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劉家菱即劉羿麟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59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邱苡庭(原│自民國108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2.15%│││257255│名邱訢茹)│月1日起│││││元│、劉家菱(│││││││原名劉羿麟│││││││、 劉麗卿 )││││└──┴───┴─────┴──────┴──────┴───────┘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邱苡庭(原│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57255│名邱訢茹)│0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劉家菱(│││百分之十,逾期││││原名劉羿麟│││超過六個月部份││││、劉麗卿)│││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