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簡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竹簡附民字第46號原告 郭浦燕 被告 鄭洪臣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6年度竹簡字第82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王凱平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