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簡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簡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竹簡字第384號抗告人即原告 馮求鑄 相對人即被告 吳蓉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0月2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抗告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436條之1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嗣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6日通知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該通知業於106年10月19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繳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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